國寶人壽定期壽險專案
商品內容-國寶人壽定期壽險專案
 
本公司在民國82年6月9日奉財政部核准成立,至94年止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37.3億元,總資產約達新臺幣391.5億元。本公司採取專業經理人分層負責的管理模式,提供消費者完善且周全的商品與服務。90年起更積極規劃與金融網絡建立合作關係及開拓銀行保險、直效行銷等通路,期以最多元化的銷售系統、最厚實的行政支援團隊,提供客戶最即時、最專業的服務。
商品特色:

 1. 身故退還已繳保費。
 2. 一般殘癈保險金:2~11級殘。
 3. 因疾病或傷害導致第二級∼第六級殘癈,豁免未到期保費。

保障內容:
項目 保障範圍
1.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投保金額給付
2. 完全殘癈保險金 依投保金額給付
3. 一般殘癈保險金 依投保金額給付5%~90%
4. 豁免保險費 因疾病或傷害導致第二級至第六級殘癈,豁免未繳保險費
5. 身故或完全殘癈退還已繳保險費 身故退還已繳保險費
範例說明:
依本保險基本型為例:王先生30歲於96年4月投保20年期定期壽險,保額100萬,月繳保費290元,若一年後,因意外身故,則可申請多少保險理賠金?

  給付項目:身故理賠金:100萬
       退還已繳保險費:月繳保費290元 x 12個月 = 3,480元
投保須知:
  1. 【要保人/被保險人告知義務】
  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,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;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。
    1.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:「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」又「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」「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」
    2.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,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報告書內各項,以及壽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,都要實實在在、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,不能有過失遺漏、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。例如:被保險人有「既往症」或「現有疾病」應據實告知。否則,保險公司在契約訂立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;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,除非要保人( 或被保險人 )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。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契約時,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,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。
  2. 【除外責任】
    1.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,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。
       a.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,喪失其受益權(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)。
       b.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,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(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)。
       c.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,或因犯罪處死或拒補或越獄致死者或殘癈者
        ( 參考保險法第一0九條 )。
    2.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,可以參閱。
  3. 【契約撤銷權】
 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,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本契約。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者,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,本契約自始無效,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險費;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,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。但契約撤銷生效前,若發生保險事故者,視為未撤銷,保險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。
  4. 【本專案投保年齡及繳費年期限制】
    投保年期 被保險人年齡限制
    10 年期 14歲 ~ 65歲
    15 年期 14歲 ~ 60歲
    20 年期 14歲 ~ 55歲
核淮文號:

國寶人壽康泰定期保險(951)保單條款
備查文號:89/11/01國寶精字第89114號
修訂文號:89/12/15國寶精字第89124號
修訂文號:90/05/29國寶精字第90036號
修訂文號:90/07/20國寶精字第90050號

修訂文號:91/11/18國寶精字第91124號
修訂文號:92/11/26國寶企字第92097號
修訂文號:94/12/28國寶商研字第94128號
修訂文號:95/09/28國寶商研字第95040號
修訂文號:95/11/16國寶企字第950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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